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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福建商会章程(修正案)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徐州市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Xuzhou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 XZFJCC

第二条 本会是以福建籍人士在徐州市投资、工作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坚持团结、合作、创新、发展;团结、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促进徐州市的经济繁荣和会员企业的健康成长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徐州市黄河南路68号风情西街。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经营之路;

(二)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会员之间及相关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五)加强与国内外商会、企业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牵线等搭桥;

(六)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作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是福建籍人士在徐投资的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并自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自觉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奖惩;

(六)决定聘任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商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执行会长一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具有影响力、热心商会工作的企业家担任。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商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有很强的代表性和较大的影响力,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较强的全局观念、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一般不超过二届。有突出业绩、贡献和威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执行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相关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商会出席或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名单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二)监督理事会成员的工作;

(三)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四)当会员的行为有损本会的利益时,有权要求会员予以纠正;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理事或监事在任职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后的空缺,由理事会补选出理事或监事,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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